CHI-1982 — Page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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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一九八二至八三財政年度內,法律援助署為民事案件受助人討回的款項,估計 約3,300萬元。

法律援助申請如不獲受理,申請人有權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出上訴,倘若不獲 受理的案件涉及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的上訴,申請人可向專責審裁處上訴,惟 經歷司及專責審裁處的決定,則屬最終決定,不能再予更改。

在本港地院、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聆訊的刑事案件,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 律援助。根據最近通過的法案,上訴英國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案件,亦可申請 法律援助。大部分在法庭受審的被告人均為法律援助署的受助人。雖然刑事法律援 助亦須通過經濟能力審查,但通常因為罪名嚴重而且刑罰可能頗為嚴峻,所以這類 申請多獲接納。此外,倘被告人希望求情減刑,亦同樣可獲法律援助。至於謀殺罪 名成立的上訴案件,不論是否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法律規定必須給予法律援助。 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包括裁判司法庭判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不超出經濟限 額,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認為可能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該等案件亦可獲受理。會 遭法律援助署拒辦的案件,祇要申請人經濟不超出規定限額,原審法官或上訴庭有 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至於申請援助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而遭拒的案件, 則由專責審裁處加以覆核,考慮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與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關係極為密切。倘申請人獲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署長便委託私人執業律師或法援署內的專業律師處理,如有必要,案件 則委託大律師處理。法律援助署的總部設於中環,分處則設在九龍,工作非常繁 忙。該署並於一九八零年起設有流動專車辦事處,按時到新界各區為當地居民提供 法律援助的資料。一九六七年一月,該署袛有專業律師1名及輔助職員5名。但時 至今日,因為法律援助署有權辦理的案件範圍不斷擴大而且事務日益增加,該署職 員已增至317名,而其中專業律師則佔45名。

一九八二至八三財政年度,民事訴訟案件的支出為1,160萬元,而刑事案件的 支出則達1,750萬元。

律師會法律輔導及當值律師計劃

律師會施行兩項計劃,透過有大律師為成員的執行委員會,在民事案件中為市 民提供免費法律指導,並在6個裁判司法庭聆訊的某些刑事案件中免費委託律師代 表市民辯護。這些服務均由政府資助,一九八二至八三年度支出費用達920萬元。

義務參加的律師約有200位,他們均為大律師、執業律師及在政府機關服務的 英聯邦律師,每天晚上分別在6個輔導中心提供法律指導,這些輔導中心設於灣仔 政務處、東區政務處、旺角政務處、黃大仙政務處、荃灣政務處及沙田政務處。申 請人由 100 個政府機關及志願團體介紹至各輔導中心。他們前往上述機構提出法律 問題後,可於七天內獲安排會見律師,該6個輔導中心共駐有24位律師,每星期接 見超過120位申請人,其中以灣仔輔導中心特別繁忙,自十月起,該處的律師由3 位增至10位。

律師研究及考慮有關情況後即給予意見。所涉及範圍包括婚姻問題、租務糾紛、 遺產管理、契約、借貸及其他多種項目。申請法律輔導的手續簡便,毋須接受經濟狀 況調查。申請人於輔導中心聽取初步意見後,如有意尋求解決方法而又顯然有足夠 經濟能力負擔律師費用,輔導中心便會建議他們自行聘請律師辦理。為配合免費法 律輔導計劃而籌辦的「電詢法律服務」行將準備就緒,律師預先將多項法律問題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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