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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
一九八零年間,這法例由一檢討委員會再進行全面檢討,其報告書已於一九八 一年五月發表。該委員會的其中一項建議為:一環境許可,即應逐步撤消租務管 制。政府已原則上贊同這項建議,並將其定為長遠目標。
戰前樓宇租值管制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制定法例,明令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 權;在一九四七年,這些措施被併入業主與住客條例,其後再制定為業主與住客 (綜合)條例的第一部。這條例對住宅和商業樓宇均適用,並參照戰前租金水平(標 準租金)限制租額,但新建和整幢重建的樓宇則不在管制之列。雖然如此,當局已 作出規定,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解除戰前商業樓宇的管制。
政府每隔一定時期便會批准增加租金,最近一次是在一九八二年五月,當時重 新修訂法例,批准戰前住宅樓宇依照標準租金加租12倍,而戰前商業樓宇可加租27 倍,兩類樓宇的核准租金均不得超過其公平市值租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可根據 法例規定,簽發證明書以證明樓宇的用途、標準租金及其公平市價租金。
法例中有條文規定,使計劃重建的樓宇可豁免管制,一般來說,業主如要收回 樓宇,必須給予受保障的住客一筆補償費。租務法庭一向根據業主與住客(綜合)條 例第一部的規定行使裁判權頒發豁免令,並處理租務糾紛事宜,但自一九八二年六 月十一日起租務法庭已不復存在。由該日開始,其司法權力已移交土地審裁處,其 專業職務則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執行。廢除租務法庭是進一步促使土地審裁處成為裁 決業主與住客事項的唯一機構。
戰後樓宇租值管制
除一九六六至七零年一段期間內,本港自一九六二年以來,已不斷施行種種與 戰後私人住宅樓宇有關的法例,這些法例已併入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二部。
該法例保障租住權和管制加租額,目前,戰後私人住宅樓宇的租客及三房客, 大部分均受該法例保障。可是,該法例對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八日後始獲入伙紙的租 賃樓宇並不適用,而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始,亦不適用於應課差餉租值為
6萬元或以上的租賃樓宇。
重新租出及續租的樓宇,其業主與住客可自由協議租金或加租額,但此等協議 須經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可。如未能達成協議,業主可向該署長申領可加租額證 明書。加租額是現時租金和公平市價租金差額的一半。同時,最高加租額為現時租 金的30%,且每兩年袛准加租一次。分租樓宇的加租處理方法與一般樓宇相同。以 往委任的租金覆核委員會的工作是對申請覆核加租證明書的事案作出裁定,該項工 作由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改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處理;如不同意該署長的決 定,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有關收回樓宇的規定以及其他根據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二部規定由地方 法院負責之眾多司法職務,已由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改由土地審裁處處理。
影響業主與住客的其他措施
對於不受管制的住宅樓宇,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四部為擬續約租客的租 住權提供一些保障。根據該部的規定,除非業主能向土地審裁處指出-
分理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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