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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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收回樓宇的目的為自住、重建或基於該法例所指定的其中一項理由,否則業主必 須與租客訂立新租約。簽訂新租約時,雙方可自由議定租金,如未能達成協議,則 可申請由土地審裁處裁定。該法例旨在設立一個永久體制,對象包括差不多所有不 受第一及第二部規定管制的住宅樓宇,以協調業主與住客之間的關係。
差餉物業估價署在處理因租值管制而產生的問題時,負責為各有關人等居間調 停或給予指導。此外,該署實施一項「租務主任計劃」 根據該計劃,租務主任在 每周特定時間內,前赴市區及新界各政務處,處理辦的個案,答覆有關業主與住 客事務的詢問。
土地
管理
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地政署署長開始全權負責本港所有土地事宜,全新統一 的地政署,亦告成立。這部門由昔日的地政測量處(以前負責九龍及港島土地事宜) 及原先隸屬於政務總署的田土組(以前負責新界土地事宜)合併而成;昔日工務司署 轄下的城市設計部及地政測量處的測量部亦由新成立的部門管理。地政署總辦事 處及大部分設於各區的地政處都有由註冊總署田土註冊處選派的職員,提供法律諮 詢服務。因此,合併後的部門更宜於統籌及管理全港所有土地,包括測量、設計、 售地、土地發展及法律事宜。
除總辦事處外,新部門並設有12個地政處,港島和九龍各有2個,其餘8個設 在新界。在可能範圍內,地政專員負責管理區內所有土地及售地事項,使各區有關 土地及發展的申請及詢問得到迅速處理。在各區設立地政處與地方行政計劃及區議 會的成立可說是相輔相成;地政專員同時兼任區議會成員,因此,更易於就居民的 需要和他們的建議作出反應。設立一個土地事務監督及統一的部門,有助於改善政 府對市民及發展商的服務;並有助於統籌管理土地的政策,使香港最珍貴的土地資 源得以善用。
政策
香港土地全屬官地,由政府出售或以官契方式批租。初時批期分75年、99年和 999年三種。目前所有香港及九龍市區的官契,一律為75年期,期滿時通常可續期 75年,但須按照官契條例重估地稅。新界及新九龍售出土地的官契,通常由一八九 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為期99年,但減去3天。
政府的土地政策是在土地用途分區及發展計劃範圍內盡量善用土地。市區內大 部分用以興建工商業或住宅(公共屋邨以外)樓宇的土地,均公開拍賣或招標承投。 政府定期拍賣官地,每年刊登兩次預告,列明六個月內預算拍賣官地。新界市鎮 方面,政府須收回許多土地才能加以發展,很多發展土地,均由持有換地權益書的 人士以投標方式購買。
至於作特別用途的土地,如該地的官契列特別規定,或由於其他因素以致不 適宜公開拍賣,則公開招標承投。這些特別用途包括發展投資龐大但不適宜在多層 大廈設廠的工業,而此類工業可為本港帶來較先進的科技和更多工藝技能。這類售 地方式於接獲正式申請時始着手辦理,在若干情形下,或可採用私人協約方式批 地,但須先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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