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7 — Page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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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和捕魚業 48,500人;探鑛和石礦業1,020人;製造業845,920人;水、電、煤氣 業9,710人;建造業104,040人;批發、零售業及酒樓、酒店業 361,680 人;運 輸、倉庫及通訊業136,180人;財務、保險、地產及經營業 62,090人;公共、 社會及個人服務284,970人;及無從分類的行業13,370人。

工資和服務條件

在製造業中,雖然日薪制頗為普遍,但大部份半技工和非技術工人則按件計 酬。按件計算時,男女工資相同;但若按工作時間計酬,則通常女工工資較 低。工資計算方法,有按時、按日、按月或按件,通常每十日或十五日發薪一 次。

於一九七七年九月,製造業技工日薪由24元至70.30元,半技工由17元至48.90元, 非技術工人由15.70元至34.20元不等。此外,不少僱主還免費供應宿舍與工人, 補助其膳食或付給膳食津貼,發給勤工獎金,給予有薪休息日,以及在農曆年 底增發相當於一個月薪金的花紅。

消費物價指數(甲)係根據一九七三年七月至一九七四年六月間進行的家庭開 支統計而編纂,用以顯示物價對每月開支在400元至1,499元間之家庭的影響。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該指數是117(見附錄十六)。消費物價指數(乙)則用以 顯示物價對每月開支在1,500元至2,999元間之家庭的影響。

工人的工作時數和服務條件,俱受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和該條例下的規例所 管制。根據該等規例,婦女及14至17歲的青年工人,每日工作不能超過8小時, 每週不超過48小時,在連續工作不超過5小時後,婦女及16至17歲的青年工人 最少須有半小時用膳及休息,而14至15歲的青年工人,則最少須有一小時。彼 等不得每週工作超過六日。此外,該等規例又規定,婦女的逾時工作時數每年 不得超過 200 小時。在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新規例將分期遞減16至17 歲青年工人的逾時工作,每年縮減50小時,直至一九八○年完全取締為止。14 至15歲的青年工人向來不獲准從事逾時工作。

14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受僱從事工業工作。勞工督察年內除前往各工業經營場 所作 117,202 次例常的日夜視察外,並推行3次防止僱用童工的特別運動,受 調查的工廠有17,421家,結果有459宗案件提交法庭處理,共涉及童工568名。 婦女及青年工人均不得在夜間、地底或危險行業中工作。自一九七○年起, 有數間大型工廠(以紗廠居多)獲得特別許可在夜間僱用女工,但須遵守若干 嚴格規定。勞工處對這種措施每年均進行檢討。

法律對男工的工作時數並無限制。不過按照規例,凡在地底或隧道工作的男 工,就業前必須接受體格檢驗,而年齡在21歲以下的,更須定期接受體格檢 驗。一般而言,受僱於工廠的男工每日工作8至9小時。政府僱員和受僱於較 開明的私人廠號的僱員,工作時間可能較短,但通常每日亦不少過7小時。自 女工和青年工人工作時數受限制後,在同一廠號內的男工,工作時數亦已減少。

一九七七年僱傭(修訂)條例由一九七七年一月七日起生效。該修訂條例將 工人每日疾病津貼率由正常工資的半數增加至三分之二,將符合領取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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