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
33
資格的服務期由三個月減至一個月,及將可累積之有薪病假日數由二十四天增 至三十六天。
一九七七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將遣散費數額增加,僱員每完成一 年可用作計算遣散費之服務期而得之遣散費,如屬按月計薪者,由月薪三分之 一堆至二分之一,如屬按日或按件計薪者,則由十日工資增至十三日工資。該 項由一九七七年六月三日起生效之修訂條例,亦有規定在計算遣散費時用作計 算之服務期,可追認至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比以前多三年。
,
一九七七年僱傭(修訂)(第三號)條例規定,由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 凡受該條例保障的僱員,倘按照「連續性契約」受僱於同一僱主滿十二個月 得享有七日連續性有薪年假。在僱員要求下,僱主可一次給予連續四日有薪年 假,餘下的假日可在有關之十二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連續或分開給予。除僱傭 終止外,一律不准以薪金代替任何部份年假。
一九七七年僱傭( 修訂 )( 第四號)條例由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該修訂條例規定,為使受僱於建築業及營造業次承建商及指定次承建商的工人 在工資方面獲得保障,遇有該等工人工資遭拖欠時,所有主要承建商,指定次 承建商及轉判工程次承建商須負代償債務責任,支付遭拖欠之工資,但以兩個 月工資為限。
由一九七七年二月四日起生效的一九七七年公司(修訂)條例及一九七七年 破產(修訂)條例,規定公司於結束或破產時,代替通知之工資將與工資及薪 金、法定公債和遣散費一樣,可獲得優先支付,但以2千元為限。由一九七七 年四月一日起,每名僱員可優先獲支付的工資及遣散費最高限額均由6千元增 加至8千元。以前列於勞工賠償條例中有關優先支付勞工賠償款項的規定亦合 併入該兩條修訂條例內。
職工會
本港的僱員工會,除小數保持中立和獨立外,大都分別與兩個聯會有關係。這 兩個聯會是本港註冊社團,在政治上互相對立。由於政見分歧,本港工會之 多,遠超實際需要。同時效忠對象不同,即使有共同利益的工會亦難以合併成 為有效能的組織。
港九工會聯合會是左派組織,與其聯繫的工會有67個,會員大部份集中於船 塢、紡織廠和公用事業。另有名義上獨立的工會29個,實則傾向該聯合會並參 加其活動。港九工團聯合總會屬右派組織,與其聯繫的工會有77個,並有名義 上獨立而實際支持該總會的工會9個,會員大多數受僱於飲食業和建築業。該 總會與國際自由工會聯盟保持聯繫。
本港有獨立工會 131 個,其中不少仍不斷致力於改善會務,為會員謀福利。 有關職工會登記和管制的規定,詳載於職工會條例,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執 行。
於一九七七年三月十八日開始生效的一九七七年職工會(修訂)條例使職工 會易於僱用具有辦事能力的行政人員。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