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7 — Page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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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樓宇租值管制

房屋和土地

除自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零年之一段期間外,本港自一九六二年以來會不斷施 行種種與戰後私人住宅樓宇有關之全面性法例,此法例現已併入「業主與住客 (綜合)條例第二部」內。這項條例可以保障為數眾多的戰後私人住宅樓宇住 客及三房客的租住權,並管制該等樓宇的加租。惟此條例並不適用於所有於一 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後才獲簽發入伙紙之樓宇租約或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後所簽訂為期三年或以上之租約。此外,對於以公共團體、公司、 外國或英聯邦政府、合夥公司或商號名義租用之樓宇亦不適用。此現行法例之 有效期已展延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

至於現有租約,業主和住客雙方可自行議定加租額。但必須獲得差餉物業估 價署署長加簽認可。倘住客不同意所加租額,則業主可向該署長申請一份加租 證明書,以決定合理加租額。所加租額是該署長認可的公平市值租金與該樓宇 現時租金差額的三分一,但除一部份較大樓宇外,大多數加租額不得超過現時 租金的21%。除雙方協議外,兩年內不得再行加租。然而,計算因素是可以更 改的,因立法局可決議更改,以適應當時租值變化情況,如在一九七七年,上 述計算因素已由四分一改為三分一。任何差餉之增加額,可由業主轉加於其住 客或三房客之租金上。如業主耗資5千元或以上以改善其樓宇,則可增加樓宇 之租金,每年增加所耗款額的20%。

倘樓宇空置後業主擬租給新住客,則雙方可自行議定租值,但須將所訂租值 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該署長有廣泛權力,且可簽發證明書,以排解有關 樓宇的主要用途的糾紛。業主或住客任何一方如不滿該署長核准的加租額,均 有權向獨立的租金覆核委員會要求覆核,並可向地方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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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內建成的所有新樓 宇,獲發入伙紙後五年內,毋須受任何新訂或延長期限的租金管制。政府作此 項重要讓步,目的是鼓勵建築商興建房屋,以解決目前住宅短缺問題。

政府通過會議,聆取各區與房地產有關的社團所委派代表之意見,而代表各 有關政府部門之常務委員會則經常就該項法例的施行向房屋司報告。

土地

一九七七年五月,總督委任以環境為主席的土地闢特別委員會,研究九龍 及新界可供發展的地區。該委員會報告書於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公佈,指出目前 闢堆土地工程計劃可從現在到一九八一至八二年期內不斷提供土地,並且可能 在期滿後延長執行。該委員會現正研究如何繼續延展闢土地計劃,以應一九 八一至八二年後的需求。

管理

工務司負責管理港島、九龍和新九龍的土地,同時兼任建築事務監督和城市設 計委員會主席。工務司署轄下的地政測量處設有地政和估價部門,其專業人員 負責辦理上述三區的售地、土地和物業估價、土地的徵用、地產管理和清拆等 事宜。此外,並設有一科,專責記錄和分析市區樓宇的租售概況,和探討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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