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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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鐵路有限公司提出數項建築計劃,與地產發展商聯合於其使用的建築物 上面興建住宅與商業樓宇。其中在九龍灣車廠上面佔地10公頃的基座興建一個 可供約2萬5千人居住的小鎮之圖則經于批准,而有關工程亦已有進展。至於 在舊郵政總局原址興建一座28層高商業大廈的圖則,亦已批准;該新大廈將與 地下鐵路未來的畢打車站連結。此外,一座雙塔式36層高商業大廈,亦將於未 來的金鐘站上面興建。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屬下的危樓部仍續處理有關危樓的拆卸和修葺、失修樓宇 的例行複查以及損壞排水系統的修理等工作。政府根據顧問工程師呈交的報告 書,發現有更多處危險或有潛在危險的斜坡與護土牆。年内检查的屋宇,比例 上以戰後落成多於戰前屋宇。一九七七年度内,依法下令封閉及拆卸的屋宇約 有14幢,一九七六年為35幢;修葺通知書則發出283份,上年度為334份;至於飭 令修理或更換損壞或不適當排水系統的通知書,共計發出48份。
多層大廈的管理
一九七七年內,有128個新業主法團依據多層大廈(業主組織法團)條例而成 立。此項一九七零年通過的法例,使多層大廈的不同業主能組成法團,以便執 行大厦的管理工作,尤其注重確保大厦的保養及環境的改善。一九七七年底成 立的業主法團共有1,014 個。民政署港九各區辦事處及新界各理民府都就成立 業主法團或組織互助委員會問題,向業主提供意見,並予以協助。互助委員會 所持宗旨,雖然與業主法團相同,但是前者並非法定團體,而且凡屬有關 屋宇的住戶,不論業主或住客,均可以加入為會員。一九七七年底,已註冊的 互助委員會有2,466個。
戰前樓宇租値管制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明令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權,隨於一九 四七年將此等措施併入業主與住客條例內,其後再制訂成為業主與住客(綜合) 條例的第一部。該條例同時適用於住宅和商業樓宇,並參照戰前租金水平(標 準租金 ),限制其租值,但新建和重建的樓宇則不受管制。
政府每隔若干時候便批准加租一次,最近一次在七七年十二月,當時重修法 例,批准戰前住宅樓宇按標準租金增至200%,而戰前商業樓宇則獲准加租至 500%。租務法庭負責釐定戰前樓宇之租值,及處理其他租務事項。
如業主為增加或改善其樓宇之設備而耗資5千元或以上者,可向租務法庭申 請加租,每年增加所耗金額的20%。如業主負責繳交其戰前樓宇之差餉,在差 餉增加時,業主亦可獲准加租。
因為法例中規定某類樓宇可獲豁免管制,所以受管制戰前樓宇之數目逐年減 少。一幢樓宇通常因擬重行發展而獲得豁免管制,但當該樓宇之住客遷出後,業 主可再度租出該樓,此後不必再受管制。通常業主如要收回該樓,必須給予其 受保障住客一筆補償費。差餉物業估價署處理這類因管制而產生的問題時,為 各有關人等居間調停及提供指導性服務,特別是在有關豁免管制之訴訟開始 時,該署要確保該等住客與三房客明白其本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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