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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香港是英國殖民地,由香港政府管治,首長是香港總督。英政府對香港的 政策,是避免政制上的重大改變,而本地居民要求改變的亦不多。
香港總督
香港總督是英女皇的代表,並以政府首長的身份負責主持行政局會議。總 督同時亦是立法局主席,除本身的投票權外,還有決定投票權。立法局通過的 法案,均須總督批准,方能成為法律。除非在嚴格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下,否則 香港政府每一項政令都由總督負責。
總督由英女皇任命,其權力具見璽書制誥,其中指定總督兼任香港三軍總 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秉承英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詔令,比 較重要的是皇室訓令和殖民地規例。
行政局
皇室訓令規定行政局有當然官守議員5位(即英軍司令、布政司、財政 司、律政司和民政司)以及其他由英女皇委任或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 督委任的議員。目前除5位當然官守議員外,尚有委任官守議員1位和非官守 議員8位。
行政局通常每週舉行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總督雖非行政 局成員,但須主持該局的會議。行政局的工作,是向總督提供意見,因皇室訓 令規定,除極端緊急的事項外,凡制訂重要政策,總督均須諮詢該局。
行政局會議由總督召開。須向該局提出諮詢的事項,亦由總督按照皇室訓 今單獨決定。但如有議員請求總督把某事提交行政局討論而不獲接納,而該議 員又要求把該事紀錄在案,就要將提出請求和遭受拒絕的情形記入會議紀錄。
提交行政局討論的事項,均由總督作最後決定。總督的決定若與大多數議 員的意見相左,則必須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申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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