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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一九七四年僱傭(修訂)條例,於四月四日實施,將非體力勞動工人的最 高工資限額,由1,500元提升至2,000元。換言之,所有體力勞動工人,不論 其入息多寡,以及月入不超過2,000元的非體力勞動工人,現均受僱傭條例保
護。
一九七四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於八月二日實施,使僱員不致 因參加工會活動而受到僱主歧視。該條例規定:僱員有權成為根據職工會條 例而登記的工會會員,在適當時間內參加工會活動、以及有權與其他人士籌組 工會和申請工會登記。
一九七四年僱傭(修訂)(第三號)條例,於八月廿三日施行,規定僱主 因裁員而將僱員解僱或暫時解僱時,必須發給遣散費,但在解僱之前,該員必 須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僱用兩年或兩年以上。該項修訂適用於所有體力勞動工人, 不論其入息多寡,以及月入不超過2,000元的非體力勞動工人。遣散費的計算 辦法,是僱員每服務滿一年即可獲得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一,而以僱員所得的最 高遣散費額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為準。一九七四年八月廿三日之前五年的服 務,均得用以計算遣散費。
此項新立法,首次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工人有權獲得遣散費,使本港社會保 障立法又再邁前一步。
I
本港的工會,除小部份保持獨立的立場外,均附屬兩個在政治上敵對的註 册聯會中的一個,或與其保持聯繫。由於政見分歧,本港工會之多,遠超出其 實際需要。同時亦由於黨派之劃分,使有共同利益的工人難以合併成為有效能 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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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九工會聯合會是一左派組織,有附屬工會66個,會員大部份是船塢、 紡織廠和公用事業的工人。另有名義上獨立的工會26個,實則傾向該聯合會, 參加其活動。港九工團聯合總會屬右派組織,有附屬工會85個,並有名義上獨 立實際則支持該總會的工會9個,會員大多數是飲食業和建築業工人。該總會 且附屬國際自由工會聯盟。
本港有獨立工會105個,其中不少致力於改善會務,為會員謀福利。 有關職工會註册和管制事宜,詳載於職工會條例,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執 行。
至一九七四年底為止,已登記在案的工會共有347個,其中職工會291 個, 聲稱有會員 296,481人;商會和僱主協會44 個,宣稱有會員4,939人。勞 資混合的協會12個,宣稱有會員6,0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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