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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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彩金計算機的投注或彩池派彩和馬票出售或認買所得的款項須繳交博 彩稅。投注的稅率是7.5%,馬票的稅率是25%,均依照享有專利權舉辦賽馬和 範圍有限的場外投注的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報表而評估。至一九七五年三月 卅一日止的一年內,博彩稅估計達7,000萬元。
酒店和招待所須繳酒店住宿稅,稅率是租值的2%。一九七三至七四的財 政年度,此項稅收估計達630 萬元。
凡在香港經營商業,除慈善機構外,必須登記。由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起, 登記費由每年25元增至50元。但如經營的商業規模很小,則可免繳登記費。 九七四至七五的財政年度內,從登記費、文件副本手續費和其他費用所得的稅 收,估計達 1,040 萬元。
貨幣
香港並無中央銀行設立,因此鈔票的發行,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渣打銀 行和有利銀行三家商營銀行負責。至於一元、五角、一角和五分等硬幣以及一 分紙幣,則由政府發行。一九七四年底名義上流通貨幣的總額和類別詳情,見 附錄七。
銀行所發行鈔票的價值,是由一項外滙基金調節。此基金於一九三五年香 港放棄白銀本位時成立。各發行鈔票銀行向此基金交款,換取以港元為本位的 債務証明書,作為發行鈔票的合法根據。此種債務證明書無利息,而且財政司 有權決定簽發或贖回。此外這些銀行還有少量的「信用」發行鈔票,總額不超 過9,500萬元,但須以銀行所提供並獲得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的証保証, 証並須存放於倫敦英聯邦探辦處。外滙基金的資金,則用作多種長期和短期 的英鎊及其他貨幣的投資。發行鈔票的費用,由外滙基金從投資所得的收入支 付,但其中小部份,即相當於「信用」發行鈔票在鈔票發行總額所佔的比率, 則由發行鈔票的銀行負擔。事實上,由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六八年,外滙基金的 管理方式,和傳統的殖民地貨幣管理局所採的相同。
港元兌換率在一九三五年訂定為每元約兌1先令3便士(16元兌1鎊)。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貨幣基金成立,港元獲得按上述兌換率評定本身的黃 金比值。港元和英鎊的關係,並非法定,而是在外滙基金和各發行鈔票銀行共 同運用之下而確立和維持的,但一般人士都認為兩者間有固定關係。而且,香 港作為英屬土和英鎊區成員,實際上必須將政府的儲備金和銀行業的大部份儲 備金,以英鎊存儲。
自一九六七年十一月英鎊貶值14.3%後,港元和英鎊的聯繫開始減弱。當 時港元調整幣值,成為僅貶值5.7%,兌換率為14.55元兌1鎊。一九七二年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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