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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地方稅務
按稅務條例,凡在香港賺取或獲得入息和利潤,均須依照類別繳稅。香港 現行的15%標準稅率自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以來,便已採用。從物業、利潤、 利息和薪俸所獲取的各種收入均須課稅。
物業稅乃按標準稅率向業主徵收,但此稅項可以豁免,包括業主自住、空 置和在新界無須繳差餉部份地區的物業。空置物業稅率減半徵收的規定經已取 銷。至於在香港經營的公司,其名下的物業均獲豁免,來自物業的利潤則徵收 利得稅。
在香港賺取或獲得利息,須按標準稅率繳交利息稅,且在付息時即予扣除。 如果該筆利息是在港營業的公司所獲利潤的一部份,則該公司可按利得稅的課 稅辦法繳稅。政府、銀行和公用事業付予的5厘(一九七四年八月一日前爲4 厘)或以內的年息則獲豁免。
在港經營業務而賺取或獲得利潤,須按標準稅率繳交利得稅。為賺取利潤 而支出的費用,和數目在應課稅利潤淨額10%以內的慈善捐款,均可扣除。
在香港賺取或獲得薪俸,須繳交薪俸稅。薪俸稅乃按遞增稅率計算,辦法 是對應課稅入息淨額,即扣除個人免稅額後的入息,徵收5%至30%不等的稅 款,但徵稅總額,不得超過扣除個人免稅額前入息的15%。個人免稅額是:納 稅人本身1萬元,妻室1萬元,第一名子女 3,000 元,第二名子女 2,500 元, 第三名子女 1,500元,第四至第六名子女每名1,000元,第七至第九名子女每 名500元。除為賺取入息而支出的費用,和數目在應課稅入息10%以內的慈善 捐款外,並無其他免稅額。
稅務條例另一特色是納稅人可以選擇採用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辦法是將上 述四項入息一併評稅,並與薪俸稅的課稅辦法一樣,予納稅人個人免稅額和按 遞增稅率徵收。每項入息的已繳稅款亦可扣除。
股息是從已課稅的溢利派發,故無須納稅。
一九七四至七五財政年度的入息和溢利稅收估計共達171,500萬元。
去世者在香港遺下的產業,須繳交遺產稅。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或其後去 世的人,其產業的豁免額已由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現行遺產稅的稅率分别由 價值在30至40萬元間的產業徵收6%起,至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徵收15%不 等。至一九七五年三月卅一日止的一年內,遺產稅估計達3,400 萬元。
文件須從價或按固定稅率徵收印花稅。至一九七五年三月卅一日止的一年 內,印花稅估計達46,500萬元。
娛樂稅現袛從賽馬會入場收費中抽取。所徵稅率因收費額而異,但平均 約為收費的22%。一九七四至七五年度,娛樂稅估計達 3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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