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4 — Page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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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設附屬公司而不開設分公司。

凡保險公司有意在香港經營人壽或水火保險業的,必須遵守人壽保險公司 條例或水火保險公司按金條例的規定。這些條例除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呈報年帳 外,並規定繳交按金與公司註冊處,除非該公司遵照英國的一九五八至六七年 保險公司法的規定而獲得豁免資格,或如屬水火保險公司,則已在英聯邦國家 繳交此類按金。香港現有保險公司268間經營此類業務,其中88間是本港公司。 至於經營汽車第三者保險的,必須獲得註冊總署署長批准。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受託人登記條例,為受託人登記成為法人,此外 並辦理有限責任合股經營和貸款人的註冊事宜。

破產和清盤

在香港由於營業失敗,須向法庭正式提出破產的事件,和公司倒閉的總數 比較,比率通常都很少,但一九七四年內法庭處理的申請破產事件,却是戰後 爲數最多的一年。本年內,向法庭提出破產的申請有42宗,强迫結束公司的申 請有75宗,而法庭頒發接收27宗,結束今62宗。多年來,破產管理官幾乎在 每宗案件中都被委爲受託人或清盤人。一九七四年內,破產管理官變賣的資產 總值約達14,266,630元。除上述强迫結束外,本年內尙有 301 間公司自動清盤, 289間由公司股東自動結束,12間由債權人自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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