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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
租務調查處設有兩個辦事處,一在港島,一在九龍,其職務是在建築事務 監督宣佈某處戰前樓宇為危樓時,向租務法庭提供與豁免令訴訟程序有關,可 能涉及賠償問題的實際資料,從而輔助當局執行業主與住客條例。該調查處亦 協助其他政府機關收回戰前樓宇,以便進行公共建設。此外,該處亦就一般租 務事宜提供意見和給予協助,並且在調解租務糾紛方面,擔任重要角色。在一 九七四年中,租務調查處由民政署改隸差餉物業估價署。
有關戰後樓宇的法例,最先通過的是一九五二年的租約(延長租期)條例, 其後再制訂為業主與住客 ( 綜合 )條例第四部。該條例對於會付鞋金或頂手費 訂立口頭租約的住客,給予在租住權方面有限度的保障。一九六三年,該條例 保障的租住權由3年延長至5年。但這時交付鞋金的習慣,已不復前此的普遍。 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初,租值普遍上漲,當局因而制訂租約(終止租 期通知 )條例,即現在的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五部,規定業主一般必須 在發出通知6個月後,才可以收回樓宇。
一九六三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條例是第一次對戰後住宅樓宇制訂的綜合法 例,主要作用在於管制租值和保障住客租住權。由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六年, 本港有大量新建樓宇供應,使房屋問題漸趨和緩,而租值亦隨而穩定,是以此 條例於一九六六年六月即任其失效。以後三年間,情况大致穩定,但自一九六 七年騷動之後,市民信心恢復,對樓宇的需求日增。一九六九年底,租值急劇 上升。
當局除密切注意事態發展外,並於一九七○年一月採取一項臨時措施,凍 結租值。隨於同年六月通過一九七○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條例,後再制訂為業 主與住客 ( 綜合 )條例第二部。此條例主要是根據一九六三年條例而制訂,其 中有多項例外,特别是面積較大的樓宇和房屋,新出租的或新建的,都不在管 制之列。該條例有效日期原定於一九七四年五月底屆滿,但由於不受管制樓宇 的租值不斷上升,因此在一九七三年六月再制訂臨時法例,凍結不受管制樓宇 的租值。同年十二月,當局撤銷一九七○年條例和臨時條例,而代之以經修改 的業主與住客( 綜合 )條例第二部,以保障為數眾多的戰後住宅樓宇的二房東 和三房客的租住權和管制該等樓宇的租值。但該條例並不適用於在一九七三年 十二月十五日,即該條例開始實施之日,或其後才可以遷入的樓宇。該規定的 有效日期將於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但倘租值經已增加的則在某些情 形下,保障期限可延至該日以後。至於現有租約,業主和住客雙方可商訂加租 數目,但必須獲得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許方可。倘住客不同意所加租額,則 業主可向該署長申請,從而取得証明,以決定合理租額。倘樓宇的應課差餉租 值是3萬元或以下,則所加租額是該署長認可的公平市值租金和該樓宇現時租 金差額的五份一,但最多不得超過現時租金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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