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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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空置而業主擬租給新住客,則雙方可自行協定租值,但須將所訂租 值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這樣該樓宇隨即受業主與住客條例的規定所管制。 根據該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有廣泛權力,可簽發証明書,以排解有關某 些樓宇的主要用途的糾紛。無論業主或住客,如不滿該署長所簽發的加租額, 均有權向獨立的租金覆核委員會要求覆核,和向地方法院上訴。
分層業主的大廈管理
一九七四年底,大厦分層業主根據一九七○年通過的多層大廈(業主組織 法團)條例自行組成的法團共694個,較一九七三年組成的法團,增加了112 個。該條例的作用是協助業主管理大廈。各民政主任和理民府繼續為業主闡釋 有關手續和協助該等大廈業主組織互助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屬志願團體性質, 藉賴業主住客的合作,來改善大厦的環境。
自多層大廈(業主組織法團)條例實施以來,普遍情形顯示應加速成立多 層大廈業主組織法團,而且在可能範圍內,採取實際措施,就保養和改善方面, 協助管理這些大廈。政府現正考慮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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