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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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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採取同一措施。安置區內有食水、明渠、浴室和廁所等基本設備。本年底, 政府接納房屋委員會的建議,在安置區內堪設電力供應和分戶水喉,以改善區 內的居住環境。另外一項改善措施就是在新設的安置區內蓋搭一些部份完成的 建築物,居民只用嵌上牆板和間隔,便可入住。另一方面,當局亦開始在區內 推行社區服務,例如家庭計劃、輔導服務和青少年活動等。

本港目前共有26個安置區,居民約有4萬人。在本年底,當局正在進行增 設兩個安置區,和在區內蓋搭部份完成的建築物,以容納14,000人居住。

木屋管制

本年內,木屋居民的數目較往年增加不少。原因有數項,互有關連,例如 因重建舊樓而清拆天台木屋;大陸人民大量湧入本港;有兒女的年輕夫婦難覓 住所;和工業衰退等。加上有不法之徒向陷於困境的家庭兜售簡陋的木屋,並

「宣稱」藉此可獲遷往公營房屋,上述情形便更惡化。

當局正在進行大規模的清拆,以清除若干木屋「黑點區」,將居民從不合 衛生的環境遷往環境較佳的新式安置區,直至他們獲安置入住公共房屋為止。

租値管制

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權,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明令施行, 隨於一九四七年將此等措施併入業主與住客條例,其後再制訂成為業主與住客 ( 綜合 )條例的第一部。該條例同時適用於住宅和商業樓宇,根據戰前租金水 平,限制其租值,但新建和重建樓宇,則不受管制。該條例於一九五三年修訂 後,戰前住宅樓宇獲准依照標準租金加租55%,而戰前商業樓宇則獲准加租150 %。自此以後,受管制樓宇的租值水平便一直保持不變。

業主與住客條例規定,凡擬重新發展的戰前樓宇,均可獲豁免管制,豁免 令由總督根據租務法庭的建議而發出,至於住客的補償費,則是豁免令的慣常 附帶條件。一九七四年發出的豁免令共有154份,所豁免樓宇共384幢。住客 亦可以和業主協議交回所居樓宇,而接受業主的補償。但此類協議必須由差餉 物業估價署署長加簽方可,而格式亦有規定。一九七四年內,差餉物業估價署 署長加簽的該類協議共661 宗。

條例並規定業主和住客,或未來業主和住客,雙方可協議將租金提升至超 出當局所准許的租值,但為期不得超過五年,且須經租務法庭的同意方可。在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之後經租務法庭同意而達成該類協議的樓宇自不再受其他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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