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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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新市鎮之首期發展計劃,正在積極進行中,發展完成時,可容納居民 五萬六千人,兼有十三半之工業用地。該鎮之第二期發展計劃是在一九七九 年之前發展為可容納二十三萬六千人之發展均衡之市鎮。至第三期發展計劃, 則迄一九八三年止,人口將增至四十六萬一千人,其最終目標為容納人口四十 七萬五千人。在沙田發展計劃進行之同期內,香港第二跑馬場將由英皇御准香港 賽馬會興建,此跑馬場將包括其他各種運動設施,全部計劃於一九七八年竣工。
政府一方面發展此三個新市鎮,一方面更籌劃大埔區,粉嶺至上水區,及 元朗區之發展工作。最終目標為將此三區分別發展為依次可容納十二萬四千人、 九萬八千人、及八萬五千人之市鎮。與此同時,政府亦正在籌備於新界較小地 區例如長洲、坪洲、大澳、梅窩、流浮山、丹桂村、西貢等地發展新邨房屋計劃。
私人樓宇
一九七二年六月暴雨成災,遂合建築物條例執行處人員亟須處理危險樓宇 所引起之緊急工作,以致阻延其正常職務。同時,由於建築業日漸蓬勃,呈核 之建築圖則截至一九七三年初仍繼續積壓而未能清理,故當局通過一九七三年 建築物條例(延展第三〇甲條有效期限)(修訂)規例。根據該規例,建築事 務監督可暫緩依照法定期限核准圖則及准許施工。直至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 止。為協助清理積壓過期之圖則起見,該處於二月間聘請若干專家協助審查呈 交之建築圖則,並於五月十五日採用一項簡化審查過程之制度。此等臨時措施 証實具有莫大裨助。
由於建築圖則設計日趨複雜,故須進行更多審查程序,以確保政府利益及 毗隣物業之安全,是以審核建築圖則之原定二十八天期限,非但不符實際,而 且難以實行,乃於本年七月一日制定一九七三年建築(管理)規例,將批准新 呈交圖則之法定期限延長至六十天,至於再次呈交而並無重大修改之圖則則延 至三十天。
暫時限制建屋發展(薄扶林及半山區)條例乃於七月間生效,該條例規定 建築事務監督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拒絕批准在一九七三年七月四 日後所呈交有關薄扶林及半山區建築工程之任何新圖則,但不影響現有建築中 樓宇或一九七三年七月四日前所批准之建築工程。一九七三年建築物(修訂) 條例之制訂,旨在規定凡擬予發展之面積龐大地區內應具有適當之道路設計。 因此,政府於本年九月十四日訂立一九七三年建築(管理)(修訂)( 第二 號)規例,藉將建築(管理)規例第十六條修訂以便規定凡擬於任何地盤進行 建築工程者,必須就該地盤內闢設街道包括與區外道路啣接之事宜,向路政處 處長切實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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