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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作為永久措施。根據稅務法例規定,凡在香港獲得之入息與 利得,皆須繳稅,但在香港以外之地區所賺得之入息或利得, 不論是否滙返香港,均不在徵稅範圍。
標準稅率在一九五一年以前為百分之十,由一九五一年至 一九六六年之期間,改為百分之十二,從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 開始,則提高至百分之十五。
入息與利得分為四個項目,分別課稅,計為物業稅、薪俸 稅、溢利稅、與利息税。物業稅按照土地與樓宇之差餉估價額 徵收,但在新界或業主全部自用之樓宇與土地,則可豁免納税 。物業稅由繳納差餉之人士負責,如該人並非業主,則可從租 金或屬於業主之款項,扣還代繳之物業稅。凡在香港收受利息 者,皆須繳付利息稅。當借方繳納利息時,須根據法例將利息 稅扣除,並於三十日內,繳交政府。股票之股息乃由溢利派發 ,而湓利則經已課稅,故股息毋須再予徵稅。至於薪俸稅與湓 利稅,則由稅務局直接評定徵收。
各項課稅皆有標準稅率,惟薪俸稅則有個人免稅額扣除 ,及以滑準法計算。如業主所收之租金為一九四一年所訂立之 標準租值時,則所納之物業稅,可予減半。此外,如居民不欲 分別繳納各類稅項,則可選擇個人入息之評稅辦法。照此辦法 ,除股息外,納稅人在香港之總入息,將個人免稅額與其他經 已繳納之稅欵扣除,其餘之數,依薪俸稅滑準法計算徵收。
目前個人免稅額為:納稅人本人七千元,妻室七千元,第 一至第二名之兒女每名二千元,第三至第六名之兒女每名一千 元,第七至第九名之兒女每名五百元。兒女免稅額,最高為九 千五百元。此外,納稅人之人壽保險費亦可作為免稅額,但以 不超過保險額十分之一,或其入息七千元以外之數目之六分之 一為準。從一九七○至七一年度起,更另設免稅項目,即居住 於香港而依賴納稅人生活之父母,可獲免稅額二千元,有工作 之妻室免稅額為三千元,而較低入息之人士,可獲得最高三千 六百元之額外免稅額。薪俸稅之滑準法計算為最初應課稅之五 千元,須繳付百分之二又四分三,其後按五千元遞增,直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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