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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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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署長負責審核公欸與特別基金,每年有報告書呈交立 法局,並轉呈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貨物稅

香港從未普遍徵收貨物稅,但有五類貨品,不論其為在香 港製成,或外地輸入,均須課稅。此五種貨品為酒類、煙草、 汽油、礦泉飲料,與甲醇。但在特殊情况下,本港與英聯邦之 產品,得享特惠稅。

酒類方面,香港釀製啤酒之課稅為每加侖一元六角,但非 聯邦國家出產之烈酒,可課稅至每加侖七十三元。至於煙草方 面,熟煙每磅課稅二元五角,而非聯邦國家之雪茄稅,每磅可 達十一元二角五分。石油汽之稅率為每磅二分,但汽車用之汽 油則為每加侖一元八角。礦泉飲料之稅率為每加侖四角八分, 甲醇則為每加侖七元五角。

各商店經營課稅貨品,不論其為出口、入口、製造或售费 者,皆須領有執照。

差餉乃按照土地或樓宇之每年租值而徵收,應徵差餉之地 區包括港島、九龍、新九龍、與新界之部分地區。除少數例外 ,港島、九龍、與新九龍之差餉每年為估價額百分之十七,而 新界則為百分之十一。物業之估價由差餉物業估價署長評定, 並經常修訂,以切合時宜。一九七一至七二年度差餉之總收入

,預算為三億五千二百萬元。

香港只有少數樓宇獲得豁免差餉。作為教育、慈善、與福 利用途之物業,雖則繳付差餉,但其經辦之團體,可用補助或 捐贈方式,從政府取得補償。

從一九四○年起,香港開始徵收所得稅,以作為戰時之臨 時措施。雖然戰時徵稅法例至一九四七年方予廢除,但在香港 光復後兩年中,政府並未課稅。但當時政府對開闢税源,已感 需要,遂决定於一九四七年四月一日起,徵收入息稅與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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