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1 — Page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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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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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其第一座龍翔大厦有居住單位二百九十六個,另有一 大厦在觀塘興建中。屋宇建設委員會之工作人員均為政府公務 員,並由屋宇事務處長管理。各人員之薪金,由委員會向政府 收取,附加以百分率計算之退休金及醫療費。

政府對其公務員亦提供居所。除服務條件有規定供應之宿 舍外,政府廉租屋保留百分之十五單位,租與低級公務員,此 外,為鼓勵自置樓宇,政府並貸給公務員項,使組成屋宇合 作社,本年底共有合作社二百三十一個,社員四千八百五十九

人。

最大之義務屋宇建設機構為一九四八年成立之香港房屋協 會,為香港公共屋宇建設之先鋒,其第一批居住單位建在上李 屋,並於一九五二年完成。本年底,該協會建有廉租屋邨十五 處,居住單位二萬零一十三個,及居民十二萬四千七百七十七 人。在本年更有單位一千二百二十三個完成,容納居民八千三 百五十八人。其他義務房屋組織計有香港平民屋宇協會,香港 模範屋宇協會及香港廉租屋宇協會等。

香港建屋貸款有限公司在一九六四年設立,並辦理長期货 欸,作為購置住宅之用。一九七一年此公司核准五十七間大 厦,作為貸款對象,惟對其他新建樓宇或舊屋之具有合理水準 者,亦將攷慮貸款申請。本年該公司批准二千三百六十八宗貸 欸申請,涉及款項八千三百三十萬元,而去年則只有五千一百 二十萬元。

木屋管制與清理

在官地僭建之木屋,照定義均屬非法,但在一九六四年舉 行木屋調查時,已建成之非法木屋則被承認為「權宜」建築 物,當該地須作發展用途,此等木屋必須拆卸時,其居民則可 徙置往新區居住,至於不獲承認為權宜建築物之非法木屋,則 必須拆除,其居民為確實無家可歸者,則可向徙置事務署,申 領執照地區之土地一幅,以蓋建木屋,並只需交付甚微之執照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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