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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屋宇
重估租金,續訂租約期限。所重估的租金,通常為「在續約的 日期,以公平合理的租值,大公無私而訂的租金」。非以法定 選擇權使續約生效的第一種辦法,在原租約到期時,由承租人 申請續約,但須以一次過繳付重估租金的資本數值,以代替每 年繳付重估租金。第二與第三種辦法是專為適應一些承租人的 需要而設,這些承租人希望將地段續租,但其續租期限不足二 十年,故提供他們兩種選擇,以解除原有租約,並另訂不可續 約另附加原有規約的新租約。依照第一種選擇是,地價計算方 法與七十五年期不可續約的租約計算方法相同,而且須一次過 付款或分三年付款,每年所付額相等,並加付年息一分。依 照第二種選擇是地價可以重估的租金代替,而該租金則需按照 新規約期限支付,在每種情形下,對原有規約的附加價值,均 有酌量增減。
第四種辦法是專為未-
份發展的地段承租人而製訂的,此 辦法使承租人,在不願意改建發展時,得以交付該土地租值更 低的租金續約,惟他須接受一項契約,保持該地段上的發展情 況不超出在續約時已有的限度。
如需要重新發展該地段時,只須交付適當的費用,便可隨 時將該契約修訂。
對土地的需求有增無已,將來發展勢必在新界進行。地土 發展計劃大綱經已擬定,或在籌備中,以便在最適合工業和高 密度屋宇建設的地區興建新市鎮,及擴展現存的市鎮。這些地 區為荃灣、葵涌、青山、沙田、元朗、大埔和石湖墟。不過, 這些發展地區,大部份是出租的農田,並無足夠的公地可供公 共建設之用。在發展的進程中,政府常請官地的承租人交出農 村或鄉村建屋的土地,並另批給地界與發展計劃一致的建屋地 段作為交換。在發展計劃的地區內,對於收回建屋地段,通常 以一換一呎的原則進行交換談判,而對於收回農業用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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