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0 — Page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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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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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付清,並付年息一分。作為特殊屋宇建設計劃、公用事業、 學校、診療所及特許慈善用途的土地,通常經過私人協議而租 用。在此等情形下,取價視用途而定,由作為不牟利學校用者 不收分文,以至於作為公共事業用者照市價分期付欸不等。

為協助以分期付款購買工業用地的業主起見,政府提供一 項優待辦法,在符合某些條件之下,准許該業主將部份建築物 分租而無須繳清未付款額。在此之前,若有任何分租事項發生

,業主須立即付清所欠欸額。

近年來,若干在九龍租出,年期七十五年而不能續約的官 契已告期滿。新官契的規約和條件,絕大多數獲得協議。

在重訂租約時,地段的地界均經調整,使符合街道改良的 原則,若需將土地留下作為公共用途,則不再訂租約。遇有此 種情形時,政府則付給該地段上各建築物恩恤補償。

關於不能續約的官契,政府提供一項通融辦法,使不願付 出續租價和將物業改建的承租人,可由一九六八年起展期租 用五年,每年租金相等於由該物業所得的净收益。此項辦法僅 適用於工務局長認為尚未-

份發展的物業,戰後完全發展的物 業承租人不能享受此項優待。

由於七十五年期而可續約的官契,期限屆滿,應再續約者 ,數目與日俱增,一項續約規約與條件的總報告書已經發表。 該報告書將地段分為兩組:第一組為新界地段,包括在理民府 登記的新九龍地產測計區地段。第二組包括香港、九龍和新九 龍地段,以及在維多利亞田土註冊處登記的新界新批租地段。

第一組地段官契約,將以立法方式,由一九七三年首期 屆滿時起生效,而租金則保持不變。至於第二組地段可依照官 契所規定的法定選擇權,或以政府所規定的四種辦法之一,進 行續約。七十五年期可續約的官契所規定的法定選擇權准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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