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SECURITIES_AND_FUTURES_COMMISSION_ORDINANCE — Pag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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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9

第24章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本條例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有關證券交易及期貨合約買賣的法例;

並對有關連的事項及附帶事項作出規定。

[本條例,但第27(1)至(8)條、第30條、第31條和第32條,及第65條配合附表2第4段1(b)項*生效時關乎廢除證券條例第122及123條的部分,均不包括在內

1989年5月1日 1989年第126號法律公告

餘下條文

: 1989年8月1日 1989年第230號法律公告

原是1989 年第 10 號——1989年第259 號法律公告,1990年635.1995466號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訴委員會”(Panel)指根據第18條設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

“公司”(company)指《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任何公司,包括該條例所指的海外公司,或在香港成立而擁有股本的任何其他法人團體;

“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的含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指

(a) 證券交易所;或

(b) 期貨交易所,

而“兩間交易所”則指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

*關於第65條及附表2,請參考1989年第10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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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9 第24章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本條例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有關證券交易及期貨合約買賣的法例; 並對有關連的事項及附帶事項作出規定。 [本條例,但第27(1)至(8)條、第30條、第31條和第32條,及第65條配合附表2第4段1(b)項*生效時關乎廢除證券條例第122及123條的部分,均不包括在內 1989年5月1日 1989年第126號法律公告 餘下條文 : 1989年8月1日 1989年第230號法律公告 原是1989 年第 10 號——1989年第259 號法律公告,1990年635.1995466號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訴委員會”(Panel)指根據第18條設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 “公司”(company)指《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任何公司,包括該條例所指的海外公司,或在香港成立而擁有股本的任何其他法人團體; “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的含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指 (a) 證券交易所;或 (b) 期貨交易所, 而“兩間交易所”則指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 *關於第65條及附表2,請參考1989年第10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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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9 第24章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本條例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有關證券交易及期貨合約買賣的法例; 並對有關連的事項及附帶事項作出規定。 [本條例,但第27(1)至(8)條、第 30條、第31條和第32條,及 第65條配合附表2第4段1(b) 項*生效時關乎廢除證券條例 第122及123條的部分,均不 包括在內 1989年5月1日 1989年第126號法律公告 餘下條文 : 1989年8月1日 1989年第230號法律公告 原是1989 年第 10 號——1989年第259 號法律公告,1990年635.1995466号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訴委員會”(Panel)指根據第18條設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 “公司”(company)指《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任何公司,包括該條例所指的海外 公司,或在香港成立而擁有股本的任何其他法人團體; “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的含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第2(1)條所指的相 同; “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指......... (a) 證券交易所;或 (b) 期貨交易所, 而“兩間交易所”則指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 *關於第65條及附表2,請參考1989年第10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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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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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本條例設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有關證券交易及期貨合約買賣的法例;

並對有關連的事項及附帶事項作出規定。

[本條例,但第27(1)至(8)條、第

30條、第31條和第32條,及 第65條配合附表2第4段1(b) 項*生效時關乎廢除證券條例 第122及123條的部分,均不 包括在內

1989年5月1日 1989年第126號法律公告

餘下條文

: 1989年8月1日 1989年第230號法律公告

原是1989 年第 10 號——1989年第259 號法律公告,1990年635.1995466号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訴委員會”(Panel)指根據第18條設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

“公司”(company)指《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任何公司,包括該條例所指的海外

公司,或在香港成立而擁有股本的任何其他法人團體;

“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的含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第2(1)條所指的相

同;

“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指.........

(a) 證券交易所;或

(b) 期貨交易所,

而“兩間交易所”則指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

*關於第65條及附表2,請參考1989年第10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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