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936-FCO40-4211-Future-of-Hong-Kong-nationality-British-National-(Overseas)-1993 — Page 1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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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ese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0 November 1993

75

香港立法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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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清楚明確地界定何謂動議中所指的「香港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香港居民」被劃分為擁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和没有居留權但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 「非永久性居民」。所以,據我的理解,動議所指的「香港人」應該是指那些擁有居留權

和護照的「永久性居民」。但是,這些「永久性居民」雖然有居留權,但當中有部份人士 的護照及旅行證件,未必由香港特區政府及現時的港英政府簽發。這些人可能擁有由其他 國家簽發的護照,而這些護照已經列明持有人有簽發國家的居留和出入境權利。換言之, 這類擁有其他國家護照的「永久性居民」,已由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保證在香港有出入 和居留權,而即使他們被將來的特區政府拒絕入境,他們可以回到簽發護照的國家要求 留和入境。然而,對於那些並無由其他國家簽發的護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會很 關注和憂慮,在九七之後,他們行動和出入境的自由,能否得到保障,簡單來說,我們要 求英國政府能夠和中方爭取確實承諾,作出切實安排,以保障這些人的出入境和行動自 由。

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中,已經清楚列明特區護照和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有返回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權利。若果在基本法中已經寫明護照持有人可以返回香港的權利,英國政府 更加要在九七年之前,和中國政府取得承諾,保障香港居民有行動和出入境自由,特別是 中方或特區政府,不會肆意取消護照或拒絕持有人入境。

從上述關於基本法條文中,帶出了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就是目前在港英政府下, 「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能否和九七後基本法所載的「永久香港居民」定義劃一。因為 當中牽涉到主權移交所引致的國籍與權利問題。因此,兩者的定義要有清晰和貫徹的釋 義。

最後,我們亦同意九七年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人萬一被特區政府驅逐離開香 港,他們會獲得英國收容,不會成為「人球」,到處顛沛流離。從歷史來看,英國既然統 治了香港百多年,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由目前的港英政府簽發,就必須負起道義上 的責任,收容將來那些可能有一日被拒絕入境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以免他們 流離失所,求助無門。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徒的自由,有 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 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有人會說:既然已經有這樣的明文規定,為何還須什麼“承諾”呢?這個動議是否多此 一舉呢?假如確實如此,那麼便阿彌陀佛,天下太平了。我們且看看,基本法是怎樣被解 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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