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0 November 1993
72
香港立法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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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已列明出入境自由,但我覺得保障仍然不足,因為條文中有些灰色地帶須 予澄清。因此我今日提出這項動議,促請英國政府向中國政府取得確實承諾,保證香港人 在九七年後出入境自由。在動議中,我亦促請英國政府作出保證:假若九七年後,持有英 國國民海外護照人士被驅逐出境,會得到英國收容。
主席先生,基本法第三十一條指出:香港居民在將來的特別行政區是有遷徙自由、移民 自由、旅行自由和出入境自由;持有效旅行證件的人士可以自由離開,不需特別批准。基 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亦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區政府,向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簽發特區護照及向其他居民簽發其他旅行證件;這些護照和證件是寫明持有人有返回特區 的權利。不過,基本法没有寫清楚的,就是究竟是中央政府,還是特區政府有權撤銷香港 人的護照呢?如果這些護照被撤銷,究竟會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全國性的法律去執行呢? 一旦撤銷這些護照,香港人又有甚麼上訴的途徑呢?更加重要的是,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 是否受到中國法律規限呢?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持有效證件的人士可以自由離開,不 需要特別的批准。但是,基本法並無說明,如果需要批准時,究竟由特區還是中央政府負 責?中國政府驅逐韓東方出境和取銷其護照時,是說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公民出境入 境管理法》辦理,然而,問題是這些法律在九七年後會否在香港實施呢?這一系列問題, 我希望英國政府協助我們找到答案。
主席先生, 基本法附件三列出六條將會在未來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但是基本法第 十八條亦指出,人大常委有權對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但這些法律應該在國防、外交和 不屬於特區的自治範圍內的。由於基本法並無清楚說明特區的自治範圍,我們不禁要問: 簽發護照、撤銷護照,以及控制香港人出入境等,究竟是否屬於特區的自治範圍呢?對於 中國其他地區人士進入香港的問題,基本法亦賦予特區政府不同的權力。基本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想進入特區是需要辦理批准的手續。但是,基本法並無說明 由中央政府還是特區政府去批准。中國其他地區人士來特區定居的人數,是要經過中央政 府徵求特區政府意見後決定,但對於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想出入香港的問題,基本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指出:特區政府可以實行出入境的管制。主席先生,與出入境自由息息相關 的,就是永久性居民和居留權這個概念。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香港出生和住滿 七年的中國公民和其子女有資格成為特區居民,享有居留權。非中國籍人士如連續在港住 滿七年,並且以香港為其永久的居住地,也可以成為永久居民,享有居留權。我們的杜葉 錫恩議員剛才已經問:為何她住了這麼多年,還不是永久居民,仍然未有居留權?我們知 道中英政府就這個問題已經談了多年,仍然没有答案。如果這問題一日不解決,非中國籍 人士的居留權、出入境自由是會令人感到非常擔心。
主席先生,中國憲法並無條文保障中國公民的出入境自由,而香港基本法反而有這種規 定,因此有些人也許說這是一個進步。不過,如這些條文寫得不清楚,權力的界定不清 晰,執行時就可能會引起混亂,市民的信心亦可能受到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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