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875-FCO40-4147-Future-of-Hong-Kong-localisation-of-laws-surrender-of-fugit-1993 — Page 8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二十條

通堆

(1)

締約

其管轄區過境 段所指的資料

方接獲畫面要求時,可在其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批准在

在其管轄區過境的 在其管轄區過境的一方可要求取得第九條第(2)款b

(2)

如准許某人過境,該項許可須包括准許該人在過境時被羈留

(1)

第二十一條

條止

生效及終止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 生效的規定之日期後三十天開始生效。

(2)

本協定的條文將適用於在本協定生效後提出的要求,不論在 要求中所列罪行的犯罪日期

(3)

締約一方可隨時通過與提出移交要求相同的途徑,以書面通 知締約另一方以終止本協定,在此情況下,本協定於締約另一方接 獲通知後六個月失效。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簽字為證:

本協定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在香港簽訂,每份均以中文及英 交寫成,各文本均為具有同等效力的真確本。

香港政府代表

A Relay.

10

澳大利亞政府代表

Frank 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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