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通堆

(1)

締約

其管轄區過境 段所指的資料

方接獲畫面要求時,可在其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批准在

在其管轄區過境的 在其管轄區過境的一方可要求取得第九條第(2)款b

(2)

如准許某人過境,該項許可須包括准許該人在過境時被羈留

(1)

第二十一條

條止

生效及終止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 生效的規定之日期後三十天開始生效。

(2)

本協定的條文將適用於在本協定生效後提出的要求,不論在 要求中所列罪行的犯罪日期

(3)

締約一方可隨時通過與提出移交要求相同的途徑,以書面通 知締約另一方以終止本協定,在此情況下,本協定於締約另一方接 獲通知後六個月失效。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簽字為證:

本協定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在香港簽訂,每份均以中文及英 交寫成,各文本均為具有同等效力的真確本。

香港政府代表

A Relay.

10

澳大利亞政府代表

Frank 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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