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875-FCO40-4147-Future-of-Hong-Kong-localisation-of-laws-surrender-of-fugit-1993 — Page 7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xi)

盜竊、搶劫、又墨犯法(包括破門入屋);勒索和敲詐;

處理或收受竊取的財物;犯有非法利奪財的法律的罪

行:

(xii) *刑事毀壞財物:縱火:

(xiii)

犯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xiv)

犯有欺詐行為;以虛假理由或藉欺騙取得財物、金錢、 有價證券或金錢利益:盜用公款:串謀行騙:僞造帳目的

法律的罪行:

(xv)

犯與財政事項、稅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盡管被要求方並

沒有徵收同樣的稅項或關稅或沒有如要求方法律殺訂定同

樣的稅項、關稅或海關規例;

(xvi)

(xvii)

犯有關膺製:僞造:使用偽造或虛假文件的法律的罪行;

犯有

或無力償債的法律的罪行;

(xviii)

犯有關公司和證券的法律的罪行

(xix)

犯有關貪污的法律的罪行,包括賄賂、秘密回扣,及違反 信託:

(xx)

犯有關司法:偽證;唆使他人作偽證: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的法律的罪行:

(xxi)

犯有關非法從羈留中逃走:在監獄中叛亂的罪行:

(xxii)

犯有關火器、彈藥或爆炸品的法律的罪行:

(xxiii) 非法使用、管有、控制、扣押或劫持航空器、船舶或其他

交通工具:

(xxiv)

海盜行為:

(xxy) 犯有關保障公眾衛生和環境的法律的罪行;

(xyvi)

走私;犯有關進出口違禁品包括歷史文物和考古文物的法

律的罪行;

(xxvii)

為利益促成他人非法入境;

(xxviii)

犯根據對締約雙方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可准予移交的罪

行;犯由於對締約雙方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決定而訂定的

罪行:

(xxix)

與管有或清洗從犯任何根據本協定可准予移交的罪行所得

收益有關的罪行;

(xxx)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任何根據本協定可准予移 交的罪行,煽惑、企圖或串謀犯該等罪行,或在犯該等罪

行前或後是從犯;

(xxxi)

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可准予移交的任何其他罪行。

2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