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
羽松移交版控告及
罪的人的協定
香港政府經其外交事務的主權國政府正式授權締結本協定,與澳 大利亞政府,
願意就移交因刑事罪行而被控告及被定罪人士的規定;
協議如下:
第交
移交的新汤
締約雙方同意,按照本協定所訂立的條文,把任何在被要求方管轄區 内發現的並遭要求方通緝以便就第二條所描述的罪行提出檢控、判刑 或執行判刑的人移交給對方。
第二條
(1)
罪行
凡犯下列所描述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規 定冠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超過一年或可判處更强猛刑罰者, 均得准子移交:
(i)
犯有關非法奪取人命的罪行;
ii)
種族滅絕;
(iii)
犯有關非法傷人或造成人身傷 的罪行:侵犯他人包括造
成他人身體傷害及商殺人:善意或鲁莽危及人命:
(iv)
協助、教突,您便或促致他人自殺:
(v)
犯有關非法終止懷孕的罪行:
(yi)
綁架;拐帶:非法拘禁;非法拘留:買賣奴隸或其他人: 扣押人質;
(vii)
偷取、抛棄、遗藥或非法扣押兒童:涉及剥削兒童的任何 其他罪行;
(viiin
犯與性有關的罪行
的罪行,包括强姦、性侵犯、猥亵侵犯和非法 對兒童作性行為:法定的性罪行;
(ix)
犯有關賣深和供資深用途場所的法律的罪行;
(x)
犯有關藥物包括毒品和精神藥物的法律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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