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

羽松移交版控告及

罪的人的協定

香港政府經其外交事務的主權國政府正式授權締結本協定,與澳 大利亞政府,

願意就移交因刑事罪行而被控告及被定罪人士的規定;

協議如下:

第交

移交的新汤

締約雙方同意,按照本協定所訂立的條文,把任何在被要求方管轄區 内發現的並遭要求方通緝以便就第二條所描述的罪行提出檢控、判刑 或執行判刑的人移交給對方。

第二條

(1)

罪行

凡犯下列所描述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規 定冠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超過一年或可判處更强猛刑罰者, 均得准子移交:

(i)

犯有關非法奪取人命的罪行;

ii)

種族滅絕;

(iii)

犯有關非法傷人或造成人身傷 的罪行:侵犯他人包括造

成他人身體傷害及商殺人:善意或鲁莽危及人命:

(iv)

協助、教突,您便或促致他人自殺:

(v)

犯有關非法終止懷孕的罪行:

(yi)

綁架;拐帶:非法拘禁;非法拘留:買賣奴隸或其他人: 扣押人質;

(vii)

偷取、抛棄、遗藥或非法扣押兒童:涉及剥削兒童的任何 其他罪行;

(viiin

犯與性有關的罪行

的罪行,包括强姦、性侵犯、猥亵侵犯和非法 對兒童作性行為:法定的性罪行;

(ix)

犯有關賣深和供資深用途場所的法律的罪行;

(x)

犯有關藥物包括毒品和精神藥物的法律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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