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三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场外保护措施;
(8) 预测的放射性释放的行为。
2.2 港方向方通报的信息
(1) 当广东核电站发生的严重事故首先为港方监测机构所探测到时,香 港政府保安科负责及时将监测结果、气象参数、所了解的核电站事 故的一切信息通报给广东省核电站事故应急委员会公室。
(2) 在广东省核电站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向香港政府保安科作出2. 1
节所列内容的信息通报后,香港政府保安科按照方同样的通报 率向广东省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如下内容信息:
(a)当前的和预测的气象情况(香港范围);
(b) 环境中放射性监测的情况和结果;
(c)已经采取的或可能采取的对香港公众的保护措施;
(d)烟羽照射途径的预测后果;
(e) 香港公众的反应。
3.
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时双方通报信息的时间和频率
3. 1
双方的首次通报
3.1.1
粤方在广东核电站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后,将立即就本共识第2.1 节之(1)的内容向港方通报,并迅速把该节的其他讯息向港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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