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B
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 粤港合作双边专家组会谈
关于“会谈议程”议题二的共识
广东核电站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粤港双方 对事故信息的交换和交换信息的通讯联络渠道
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等港合作双边专家组关于“会谈议程”之议题
二达成如下共识:
1.
在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时,双方
按照中英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
约”的原则进行信息的交换。
2. 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时双方信息交换的内容
2. 1 每方向港方通报的信息
当广东核电站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广东省核电站事故应急 委员会办公室向香港政府保安科发送如下关于核电站事故的信息:
(1) 核事故的时间及其性质,在可能情况下事故的实际位置;
(2)涉及的设施或活动;
(3) 推测的或已经确定的有关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核事故的起因或
可预见的发展;
(4)当前的和预测的气象情况(如从水路释放则包括水文情况);
(5) 放射性释放的一般特点,按实际可能和适当情况包括:放射性释放
的性质、可能的物理和化学形态、数量、组成、释放的有效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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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放射性物质释放后的环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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