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方面建議對
香港/瑞士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中文文本所作的修改
1. 第一條二個仁款,第四行
以“接”取代 設
66 = 39
2.
第一條二一款,第一行
: 在開頭部分加上“是”
3.
第三條三款,第三行
享或
在 其他國家投資者”後面加 上“在管理、維持、使用、享 有或處置他們, 並删去“或
收益”
4.
第三條四款,第二行
在“本協定”後面加上“所規
定的”
5. 第五條二款,第二行
: 把最後一句修改成“應在必要
的情況下和按照其法律,確保 該投資者依照本條第一款得到
補償,
”
6.
第六條一款和六條二款,
第一行
以“應”取代“須”
7.
第十四條一款,第三行
: 以“權利”取代“權力”
8.
第十四條二款,第二行
刪去“對該類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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