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方面建議對

香港/瑞士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中文文本所作的修改

1. 第一條二個仁款,第四行

以“接”取代 設

66 = 39

2.

第一條二一款,第一行

: 在開頭部分加上“是”

3.

第三條三款,第三行

享或

在 其他國家投資者”後面加 上“在管理、維持、使用、享 有或處置他們, 並删去“或

收益”

4.

第三條四款,第二行

在“本協定”後面加上“所規

定的”

5. 第五條二款,第二行

: 把最後一句修改成“應在必要

的情況下和按照其法律,確保 該投資者依照本條第一款得到

補償,

6.

第六條一款和六條二款,

第一行

以“應”取代“須”

7.

第十四條一款,第三行

: 以“權利”取代“權力”

8.

第十四條二款,第二行

刪去“對該類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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