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720-FCO40-3926-Hong-Kong-electoral-provisions-and-arrangements-including-Bo-1993 — Page 8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地區”(District)具有《區議會條例》(第366章)給予該詞的意義;

“區議會”(District Board)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66章)第5條設立

的區議會;

選舉”(election)除在第V部及第8條外,指《立法局(選舉規定)條

例》(第381章)意指的選舉,或《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意指的 選舉;

“職能”(function)除在第4條外,包括權力或職責;

“委員”(member)指根據第3條或附表第1條獲委任的委員。

第II部

委員會的設立

3.

委員會的設立及其成員

(1)

現設立一個名為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的法團,該法團 可以該名義起訴及被起訴

(2)

委員會由總督按照本條委任的3名委員組成,而其中一名委

員須為立法局主席根據第(3)款提名的人。

(3)

為施行第(2)款的規定,立法局主席可提名一名人士。

(4)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均不得擔任委員或根據第(2)款獲委

任為委員

(a)

他並非《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意指的選民;

(b)

他是或成為

(i)

行政局議員或立法局委任議員;

(ii)

《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意指 的民選議員,或《選舉規定條例》(第367

章)、《市政局條例》(第101章)、《區域市 政局條例》(第385章)或《區議會條例》(第 366章)意指的議員;或

2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