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District)具有《區議會條例》(第366章)給予該詞的意義;
“區議會”(District Board)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66章)第5條設立
的區議會;
選舉”(election)除在第V部及第8條外,指《立法局(選舉規定)條
例》(第381章)意指的選舉,或《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意指的 選舉;
“職能”(function)除在第4條外,包括權力或職責;
“委員”(member)指根據第3條或附表第1條獲委任的委員。
第II部
委員會的設立
3.
委員會的設立及其成員
(1)
。
現設立一個名為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的法團,該法團 可以該名義起訴及被起訴
(2)
委員會由總督按照本條委任的3名委員組成,而其中一名委
員須為立法局主席根據第(3)款提名的人。
(3)
為施行第(2)款的規定,立法局主席可提名一名人士。
(4)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均不得擔任委員或根據第(2)款獲委
任為委員
(a)
他並非《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意指的選民;
(b)
他是或成為
(i)
行政局議員或立法局委任議員;
(ii)
《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意指 的民選議員,或《選舉規定條例》(第367
章)、《市政局條例》(第101章)、《區域市 政局條例》(第385章)或《區議會條例》(第 366章)意指的議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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