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
(d)
凡根據上女{a}{i}及{(ii)選擇停止向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 劃與孤寡撫恤金計劃供款的人員,以及其他有資格參加尚 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但並無在獲得資格後立即選擇參 加該計劃的人員,可在婚後或再婚後的6個月內選擇參加
該計劃,並可進一步選擇購回過往的供款服務期。
J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的成員 可
在離婚、喪偶或當孤寡撫恤金計劃的成員已喪偶而最後
名子女不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日期後6個月內 選擇 退出有關計劃:該等人員可於再婚時重新參加尚存配偶及 子女撫恤金計劃,並可進一步選擇購回過往的供款服務期
>
供款率
(a)
根據精算師的意見,在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或該日之後新 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人員,須按薪酬的3.5% 供款。不擬退出該計劃的在職人員,將視乎情況而繼續按 以前的薪酬比率3%或4%供款。不過,已參加尚存配偶 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的在職人員如選擇退 出計劃 則日後重新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時,
將被視為新參加者:
,
(b)
精算師將會定期檢討新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
人員的供款額。
(D)
根據B(a)(i)部選擇停止供款的人員將獲發還供款的安排
(a)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i) 單身或孀居的公務員可獲發還在一九九三年二月
前的全部供款加利息;
-
日
(ii) 已離婚或鰥居的公務員可獲發還在離婚之日或喪偶之 日至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的全部供款加利息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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