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667-FCO40-3864-Hong-Kong-Civil-Service-1993 — Page 19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B)

參加計劃與否屬自願性質

a 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

日起,所有在職及新入職公務員可自 由選擇是否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

計劃

(i)

在職單身(包括未婚、已離婚及鰥寡的)公務員可在 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的6個

月內選擇退出計劃。退還供款的安排概述於(D)部;

(b)

(ii)

在職已婚公務員可在一九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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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止

日至一九九三

年七月三十一日的6個月內選擇停止向該計劃供款。 公務員如選擇退出計劃,則其累積利益(附件VI利益 比較表的註解稱「累積利益」為「每年付足恩俸」

(註:「恩俸」現已改稱為「撫恤金」,而比較表是 在改稱前經已付印。))將會予以保留,而其遺屬仍 有權領取凍結於退出該計劃時水平的應急遺屬撫恤金 >予以保留的撫恤金可隨撫恤金調增的幅度作相應增

加:

-

在一九九三年二月 一日或該日之後並非按合約條件受 聘、重行受聘或從其他公共機構轉職至政府機構的公 務員,或從合約條件受聘轉任常額編制職位的公務員

可在受聘或轉職後(如屬單身公務員,則自婚後)6

個月內,選擇是否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

參加該計劃的公務員類別將予以擴大,包括目前無權或獲 豁免參加該計劃的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技工/高級技工 職系人員、女性公務員及某些初級紀律人員在內。除合約 僱員外,在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已在職的該類人員如並無

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可在 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的6個月

內選擇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並可選擇自一九 七八年一月一日或(如日期較後的話)最初受聘日期起購 回過往的供款服務期、如在 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任職高級 技工或技工的人員,又可進一步選擇購回自一九八九年十

月一日起的過往供款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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