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667-FCO40-3864-Hong-Kong-Civil-Service-1993 — Page 19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

有關孀居、已離婚或居人員在發還供款後,其子 依然可保留子女撫恤金利益的權利

(b) 孤寡撫恤金計劃

(i) 單身公務員將獲發還在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前的全部

供款加利息;

(ii)

公務員如已離婚或鰥居,而其子女已無資格領取撫恤 金利益,可獲發還在其離婚之日/喪偶之日或沒有任 何子女有資格領取撫恤金的日期起(日期以較後者羈 準),至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供款加利息

受益人

(a)

{b}

受供養子女的可領取撫恤金年齡限制劃一定為18歲,不論 性別及婚姻狀況;繼續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其可領取撫 恤金年齡則將伸延至23歲:(在職成員可保留現時有關並 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未婚女兒在21歲前的權利:)不能供 養自己的傷殘子女則不受任何可領取撫恤金年齡的限制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與孤寡撫恤金計劃的管理委員 會獲授酌情權,以決定受供款人供養的同居者,是否屬遺

屬撫恤金計劃所指的配偶及接受供款人在退休後結婚的配

偶為受益人。

(c) 非婚生子女不會再沒有資格在遺屬撫恤金計劃下領取利益

(F) 利益水平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與孤寡撫恤金計劃的利益水平 保持不變。不過,設立自願性質的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後 除非有關人員在加入該計劃時購回過去的供款服務期, 否 則,在下列情況下,利益水平將按照去世人員的實際供款服務

"

期計算〔即該員並不符合資格根據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或孤寡撫恤金計劃而獲發放最低利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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