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448-FCO40-3564-Elections-in-Hong-Kong-Basic-Law-1992 — Page 3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28-OCT-1992 17:23

A.G.'S CHA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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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877 2130 P.06

第五,一九九零年二月六日英方把三份文件遞交中方,内容分別 是關於選舉委員會、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表決程序,以及對特 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議員的中國國籍資格的規定。

(a)

在有關選舉委員會的文件中,英方提出成立該委員會的架構 最適宜以下列五項原則為基礎:

(i)

委員會本身不應是政府機構。

-

(b)

(iv)

有關成員組織應盡可能避免和立法機關的其他選民組別 的成員有直接重叠。

D 盡可能有最大代表性。

(E)

(v)

提名立法機關議員候選人的程序應是簡單、開放和經選 舉法律規定的。

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該文件並提出進一步詳細討論選舉委員會成員組織的基礎。

在有關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決程序的文件中,英方提出保 留基本法草案擬採用的簡單表決制度(即立法局現時使用的 制度)。

(C) 在第三份文件中,英方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議員的國籍的

新規定表示有極大保留。

第六,中方於一九九零年二月八日由陳滋英先生遞交函件。中方 說明如英方把一九九一年的直選議席限竊十八席,中方會把第一 屆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直選議席數目增至二十席。中方同意英 方就選舉委員會提出的五項原則,但拒絕接納英方建議的成員組 織。中方堅持成員組織必須與基本法草案附件一所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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