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448-FCO40-3564-Elections-in-Hong-Kong-Basic-Law-1992 — Page 4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28-OCT-1992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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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韓逮德先生於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二日致函錢其琛先生。韓 連德先生確認一項諒解,即是,如基本法最後文本規定特別行政 區立法機關於一九九七年有二十席直選議席,一九九九年有二十 四席,而二零零三年有三十席,英方會把一九九一年的立法局 直選議席限為十八席。但他表示希望中方終會同意英方的觀點, 以較快步伐引入直選議席是既可行而又可取的,並且希望在獲中 方同意後,在一九九五年合適地增加議席数目。(該項諒解已由 韓達德先生於一九九零年二月十六日在下議院公佈,本文夾附他 的發言文本。)因此,中英兩國對於一九九五年直選議席數目並 沒有任何協議或諒解。韓達德先生又提及其他三方面的問題 選舉委員會、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議員的國籍的新規定,以及特 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表決辦法。對於選舉委員會,韓達德先生表 示他原則上同意中方建議的安排,适可以在一九九五年採用,但 有關進行的細節應由雙方在適當時間加以討論。他又表示希望基 本法能反映出雙方同意的五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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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韓達德先生於一九九零年二月十六日向下議院表明:「關鍵問題 (除直選議席外)是表決程序、大選舉團的成員組織和設立..... 以及 一九九七年以後對立法機關議員國籍的限制。 至於一九九五年, 我們計劃把直選議席數目最少增至二十席。如果我們到時決定採用基 本法規定的選舉安排,一九九五年選出的議員便可以跨越一九九七年 的界線留任至一九九九年。」這項聲明表明當時並未決定是否採用基 本法的選舉安排:英方仍有待知道基本法最後的條文規定。

5. 不幸,對於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議員的國籍新規定及特別行政區 立法機關表決辦法,中國政府都沒有改變立場。基本法最後文本並沒 有完全反映出五項原則。例如,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的一項原則已略 去。此外,基本法最後文本(附件二第(二)款),規定第一屆特別行政 區立法機關的選舉委員會明確不是一九九九年的選舉委員會。基本法 在附件一列明一九九九年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組織,但沒有顯示第一屆 立法機關的選舉委員會應有怎樣的成員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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