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5.
罪行
說明*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9(1)條、(2)及(3)條
種植、供應、採辦、經營、輸 入、輸出或藏有大麻屬植物
或鴉片罌粟
開設或經營煙格作吸毒用途
6.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35條
7.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37條
8.
9.
串謀犯第1至7項指明的任何
罪行
10.
煽惑他人犯第1至7項指明的
任何罪行
11.
企圖犯第1至7項指明的任何
罪行
1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任 何人犯第1至7項指明的任
何罪行
容許房產用作非法販賣、製
造或貯存毒品用途
*註: 本附表內的罪行簡單說明,祇為方便參考。
附表1A
〔第2(11)條〕
訴訟的提起
指定國家
訴訟提起之時
澳洲
(a)
告發提交太平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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