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罪行

說明*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9(1)條、(2)及(3)條

種植、供應、採辦、經營、輸 入、輸出或藏有大麻屬植物

或鴉片罌粟

開設或經營煙格作吸毒用途

6.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35條

7.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37條

8.

9.

串謀犯第1至7項指明的任何

罪行

10.

煽惑他人犯第1至7項指明的

任何罪行

11.

企圖犯第1至7項指明的任何

罪行

1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任 何人犯第1至7項指明的任

何罪行

容許房產用作非法販賣、製

造或貯存毒品用途

*註: 本附表內的罪行簡單說明,祇為方便參考。

附表1A

〔第2(11)條〕

訴訟的提起

指定國家

訴訟提起之時

澳洲

(a)

告發提交太平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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