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任何為撤銷或取消法庭判決而進行的訴訟;及
(b)
要求重審或停止執行法庭判決的申請
(3)
如高等法院認為外地沒收令所追討的款項已繳付,或該命令
所針對的人經以監禁抵償未繳的款項,或該命令經以其他方法獲得圓滿執 行,則高等法院須取消該命令的登記。
30.
相應法律的證據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3條適用於本條例下的訴訟,一如 它適用於提控該條例下罪行的訴訟。
31. 修訂附表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修訂附表1、附表1A及附表2。
項
1.
附表1
販毒罪行
罪行
說明:
販賣毒品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4(1)條
〔第2條〕
2.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5(1)條
向非獲授權人供應或為其採辦
危險藥物
3.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6(1)條
製造毒品
4.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7(1)條
35
藏有毒品作非法販賣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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