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任何為撤銷或取消法庭判決而進行的訴訟;及

(b)

要求重審或停止執行法庭判決的申請

(3)

如高等法院認為外地沒收令所追討的款項已繳付,或該命令

所針對的人經以監禁抵償未繳的款項,或該命令經以其他方法獲得圓滿執 行,則高等法院須取消該命令的登記。

30.

相應法律的證據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3條適用於本條例下的訴訟,一如 它適用於提控該條例下罪行的訴訟。

31. 修訂附表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修訂附表1、附表1A及附表2。

1.

附表1

販毒罪行

罪行

說明:

販賣毒品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4(1)條

〔第2條〕

2.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5(1)條

向非獲授權人供應或為其採辦

危險藥物

3.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6(1)條

製造毒品

4.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7(1)條

35

藏有毒品作非法販賣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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