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不得使-
奴隸或奴工
- ) 任何人不得使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
(-)
預,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
(==) 任何人不得使-
奴工。
(E)
(甲)
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 役。
(Z)
本項所稱"強迫或強制勞役”不包括 下列各項
(i)
(ii)
經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 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 之人,通常必須擔任之工 作或服役;
任何軍事性質之服役,及 在承認人民可以本其信念 反對服兵役之情況下,依 法對此種人徵服之國民服 役:
(iii)
遇有緊急危難或災害禍患 危及社會生命安寧時徵召 之服役;
(iv)
為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之
工作或服役。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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