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不得使-

奴隸或奴工

- ) 任何人不得使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

(-)

預,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

(==) 任何人不得使-

奴工。

(E)

(甲)

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 役。

(Z)

本項所稱"強迫或強制勞役”不包括 下列各項

(i)

(ii)

經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 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 之人,通常必須擔任之工 作或服役;

任何軍事性質之服役,及 在承認人民可以本其信念 反對服兵役之情況下,依 法對此種人徵服之國民服 役:

(iii)

遇有緊急危難或災害禍患 危及社會生命安寧時徵召 之服役;

(iv)

為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之

工作或服役。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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