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325-FCO40-3369-Hong-Kong-Bill-of-Rights-policy-1991 — Page 2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之權利。

(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

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

(-)

- ) 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此種權 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 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其宗 教或信仰之自由。

(二)任何人所享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 之自由,不得以脅迫侵害之。

(三)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 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 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四)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

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得受尊重。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 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 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10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