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
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 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
衛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 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 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 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 1)
第十八條
結社的自由
(-) 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
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二) 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 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 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 使。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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