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次
附表
建議修訂
(ii)
授權或規定的任何不 行為,或在行使酌情 決定權時發生的任何 不行為,
若是在生效日期2週年之前發 生,不受本條例影響;及
(c)
廢除本款。
(4)在本條中,提述某條例時,包括提述
根據該條例訂立的任何附屬法例。
(5)
雖有第3條的規定,本條仍然實
施。”
删去"第14(3)及(4)條適用的條文",而代以
"第14(1)及(2)條適用的條文
《人民入境條例》(第115章)
《社團條例》(第151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204章) 《警察條例》(第2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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