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次

附表

建議修訂

(ii)

授權或規定的任何不 行為,或在行使酌情 決定權時發生的任何 不行為,

若是在生效日期2週年之前發 生,不受本條例影響;及

(c)

廢除本款。

(4)在本條中,提述某條例時,包括提述

根據該條例訂立的任何附屬法例。

(5)

雖有第3條的規定,本條仍然實

施。”

删去"第14(3)及(4)條適用的條文",而代以

"第14(1)及(2)條適用的條文

《人民入境條例》(第115章)

《社團條例》(第151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204章) 《警察條例》(第2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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